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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王瀛
提問時間:
2012-02-2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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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您好,請問一下有關最終解釋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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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您好,請問XXX公司擁有該活動最終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歸XXX公司所有,這樣的註釋,以及這樣的解釋是否合理?是否犯法?如果提交的訴訟流程,請問這樣的註釋可否成立?是否擁有法律效力?在法律法規面前關於這類註釋又是怎樣解釋的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呢?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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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公司法務
回覆時間:
2012-03-01 21:49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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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瀛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提到的問題,類似“最終解釋權”條款,屬“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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