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出臺規定,加班費按6元/小時給,並聲稱此規定是通過職工代表和公司各部門領導協商決定的,還有紅頭文件。
我們很多員工都感覺這有“強姦民意”的嫌疑,因爲我們都沒發表意見就被“代表”了,6元/小時的加班費傻子願意啊。
請問公司出這種規定是否合法?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尊敬的李豐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按照目前的工資水平,你們公司的加班費,明顯過低,違反法律的規定。你們可以依法維護自身勞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