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各級法院,各個法院在訴訟材料收件上沒有統一的規定,給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帶來很多困擾,也給個別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提供了較大運作的空間,容易造成不公正裁決,損害當時人的合法權益。由於訴訟當時人在遞交訴訟材料時需要遞交給審判法官存在以下弊端:
1.由於法官受理案件多,訴訟當事人有時難以約到法官。導致訴訟當事人多次往返,增加訴訟成本。
2.受理法官作為收件人,又沒有相關規定必須向提交人回復材料收件單。而當事人又不敢要求審判法官或書記員出具收件收條。
3.由於承辦法官或書記員直接收件,有時會出現個別法官為偏袒一方當時人,而忽略或隱匿訴訟材料的現象。
4.由於不能有規范的收件流程,難以確認收件時間,對於需要因訴訟保全提交的有關材料,不能及時查封賬號保全,給損害一方當時人合法權益。
如在2011年和平區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環晶瑞電子有限公司訴訟天津中郵時代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過程中,原告天津市中環晶瑞電子有限公司提出訴訟保全請求,並按照法院的有關規定,提供了相關的擔保。但是在原告第一次提交了掌握的被告賬號,查封銀行少量資金後,再次提交新掌握的原告賬號後,和平法院就沒有再進行查封。而由於有關訴訟材料是直接交給書記員的,也沒有收件回單,導致原告合法權益得到侵害,也無法維權。
鑒於以上種種弊端,建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相關操作流程,對司法訴訟中訴訟材料收取制定統一流程,設定專門的收件窗口和專人,並開具訴訟材料收件回單,以達到以下目的和效果:
1.方便訴訟,當事人可在上班時間隨時遞交訴訟材料。
2.節省人員,提高辦案效率。避免每個辦案法官都要因接收訴訟材料浪費時間。
3.有利於法院的廉政建設。所有的訴訟資料通過專人收轉,減少了法官與當事人不必要的接觸,使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形成“隔離帶”,大大減少當事人乾擾法官辦案,有利於法官及時、公正處理各類案件。4.樹立法院良好形象。專人收轉訴訟資料並能出具收件回單,能較好樹立了法院文明執法、公正司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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