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以下簡稱 :
甲方: (我弟弟 :凱 弟弟合夥人:軍)
乙方: (施工方 )
2006年,在東麗區 軍有一塊地,無能力建築,故與凱合作。兩人口頭協商:凱負責這塊地上的所有建築物,(軍付給建築方26萬,其他凱擔負)地的使用權分給凱一半。各自都辦理了使用證。 凱和軍 與 施工方口頭協商建房,預付一部分,其他的款項建好用租金給建築款,凱分期分批按當時的承諾 全部給清建築款 並有收條。軍至今26萬未給付。(軍認爲房子建築有質量問題)
因平時甲乙雙方都是熟人 和我(凱的姐姐)也熟,所以弟弟給錢偶爾放我這,由我轉交(因我在和平工作,離乙方比較近)每次乙方收款都給打收條。2010年凱的最後一筆款給付完,乙方對我說:“凱的錢都給清了,這麼多錢我公司沒辦法下賬,你給我補個合同好下賬)其他的26萬他找軍要去,故 我在合同上籤了字。 現在乙方就拿這份合同到法院起訴我。凱手裏有他們三方計算建築需要的款項,2009年末,乙方在書面註明:大軍欠款26萬,其他凱給。凱給的乙方都有收條證明。我跟乙方通電話問爲什麼要告我,他說他和乙方沒有書面東西,況且過了訴訟期,說:我告你 你告他啊。
我認爲 乙方堅持在和平訴訟,因爲有人際關係在,所以我希望除了南開和平 任何地方都可以審理此案 最起碼是公平公正。因字數要求,敘述不明白的 麻煩收到後聯繫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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