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電動自行車無序、無標生產,呈泛濫之勢,已成為妨礙交通管理的一大難題。說是生產源頭治理,喊了多年,毫無成效,已完全成為一句空話。於是,五花八門的電動自行車有如脫韁的野馬,任憑放到街頭上去橫衝直撞。駕車的市民,對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規矩,腦中是一片空白。只是一味地加大時速,亂穿車道,亂闖紅燈,與汽車爭道、與自行車爭道、與行人爭道,成了城市交通中殺手式的危險因素。
有識之士呼吁必須對電動自行車加強管理者多。既然生產源頭上管不住,我建議,換個角度去思維——從交通立法上去管。本來,電動自行車從定義上說,就不屬於靠人力驅動的自行車。從它的性能、速度、重量、以及行駛帶來的危險性來衡量,都不可與自行車同日而語。我們的鄰國日本,在對車輛進行分類管理中,就在機動車與人力驅動輕型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手推車,手搖輪椅等)之間加進一類“裝有發動機的自轉車”,並對之立法進行管理。管理規則包括:納入駕駛執照監管、制定專門行駛規則、規范駕駛人員的駕駛行為、以至對頭盔、服裝、鞋子的要求等。這種做法我們不妨借鑒。
對電動自行車(包括所謂的“輕騎”、機動三輪車之類)的上路進行立法管理,比在生產源頭進行管理容易有效得多。生產商可以玩捉迷藏,但是在路上開車的大活人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完全可以像依法管理機動車駕駛員那樣,對電動車駕駛員進行管理。從這個人購車起,就要求“持證上崗”。在頒發駕駛證之前,就可以用行政的手段,讓他們知道駕駛電動車的規矩,使他們清楚,如果違規,在刑法上負有什麼責任,在民法上負有什麼責任。管理立了法,纔可能期待執法者理直氣壯地去執法。其實,電動自行車本身並無錯,錯在人為地沒有給它立規矩。
我認為,為管理電動自行車立法刻不容緩。不能讓我們在為解決城市猛增的汽車擁堵問題而傷透腦筋的同時,又對殺進來的無序狀態的電動自行車的攪局束手無策,而又留下日後長期遺憾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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