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起步較晚,從實行住房貨幣分配政策以來到如今,不過十幾年時間。就這十幾年時間,房地產市場有如插上巨型翅膀,以驚人的速度直線衝高,迅速在全國遍地開花。房改激發了樓市的活躍,一片片居民住宅拔地而起,確實使很多人改善了居住條件。但是,也不能不看到,當前的房改推進政策與普通百姓的實際承受能力存在著較大的矛盾。我們的房改,幾乎是清一色的市場經濟模式,一方面是激活房地產商爭先角逐,而另一方面,面對離譜攀昇的房價,普通百姓望而卻步。實事上,當前的房價已經在不斷拷問著房地產開發商的良心,同時,也在挑戰著政府發誓要保障百姓“住有所居”的決心。
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有五大問題比較突出。一是房價(包括售價和租價)上漲過快;二是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型住房)建設總量少、建設進度慢,而另一方面,高檔住房大量閑置;三是住宅建設、土地供應結構失控;四是新建保障性住房大都位置偏遠,生活設施配套不完備,生活不方便;五是新建保障性住房管理缺失,入住和退出標准掌控不嚴,給投機者開了方便之門。物業管理差,居住環境不好。
胡錦濤總書記在津視察時的重要講話中特別強調,要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要保證人民群眾住有所居。這應是我們制定住房改革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堅定地走“市場與保障”雙軌制的過渡性道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房地產市場也是處在幼年成長發育期,仍缺乏自我調節制約機制的功能,自控能力尚需培育。其次,要充分尊重現實普通群眾生活水平,充分認識在現階段,完全靠市場解決眾多中低收入消費群體住房問題是不客觀的。既要活躍房地產市場,又要保障所有居民“居者有其屋”,二者皆不可偏廢。因此。“市場與保障”必須二者兼顧。在規劃主導舉措上,一方面適量發展商品房生產,嚴控這類項目的政府信貸投項,取消高收入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限令,放開高端交易市場,注重稅費調節,搞好生產流通與消費循環,保持樓市經濟發展活力。另一方面調整市場消費結構,合理構建不同住房需求群體的“梯次供給政策體系”,促使高收入需求者歸入完全市場化的商品房消費(高檔房);中上收入需求者歸入限價商品房(包括存壓新房、二手房)消費;中中收入需求者歸入經濟適用房和廉價保障房消費;中下收入需求者(包括困難戶)歸入公租房、廉租房消費,並試行定向供給,以定位立法形式加以保障,為《住宅法》的推出奠定合理的依據。在落實兌現上,調整住宅供給結構,擴大中低收入群體租房消費,由“以售為主”轉變為“以租為主”,重點解決住房使用居住權,而不是住房產權問題,使“住有所居”公平合理的住房政策更加完善,有利於消費者對號入位選擇住房需求,適應擴大內需的發展大局。
第二,推行商品房與保障房“建設並舉”的辦法。作為政策措施,有計劃、按比例地在商品房開發地塊配建、插建保障房,確保每地塊開發住宅項目的保障房安居工程所佔比例在20%甚至30%的建設量,以彌補保障房供給不足問題和建房偏遠不便民生問題。
一是要將保障房項目納入政府強制性規劃審批范疇,規定出混合配建方式的合理配建比例底線;二是要對混合配建後涉及物業管理較突出的矛盾性問題(即,低收入家庭難以承受較高的物業費),采取將配建的保障房按樓棟集中安排,使物業管理維修的費用,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保障日常物業管理工作納入小區統一管理;三是在商品樓盤項目中配建一定的保障房項目,要進一步明確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理應負有的社會責任。要將配建保障房項目的政策性利益所得,反哺給社會。具體做法是:⑴在建設的住房中,按一定比例建設的保障房,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房計劃;⑵政府按保障房管理要求,將保障房比例部分的土地款退還房地產商,減免各種稅費,並對房屋建設按保障房的建築質量標准要求進行監管及驗收,利潤可按當地政府規定核算(即,利潤可定為10%)來考慮。
第三,在完善住房分配制度上,要構建商品房市場化與保障房適應人群標准化兩種管理模式。保障房無論是售是租,都要明碼標價,都要有嚴格的准入標准,適應不同的困難人群入住。要建立保障房價格信息發布體系,准入標准掌控要嚴格,要隨時准確掌握用戶財產信息。有關規程和制度以及執行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杜絕投機者投機。
第四,在拓展保障房建設資金來源上,借助資本市場來拓寬保障房建設的融資渠道,加快保障房建設。具體辦法是:一是可以運用權益型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REITs)為保障房建設提供融資服務,促使保障房建設形成一個由政府、金融部門、資本市場融資相互配合的多元化融資渠道及其創立而成的造血功能,以有利於構建可持續滾動開發的融資平臺。二是可以建立一種保障房建設擔保基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置(不一定非要以現金形式設立),可以是一種虛擬化的基金,在實施擔保過程中,如果投資方從銀行貸款,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進行擔保,並出臺相關政策和具體辦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發放中長期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同時,吸引社會投資進入保障房建設,以利於提高投資者參與的積極性。
第五,以房產稅規范房地產市場正常化。囤積、倒賣、炒作、哄抬房價,是住房改革的大敵,征收房地產稅是使房地產市場步入正常的必由之路。目前,全國各地征收房地產稅的辦法莫衷一是。由於我們現有所居的住房產權根源十分復雜的歷史原因,在現階段不可以對現在居住的住房設立房產稅。可試行從第二套住房及其以上遞進式地進行征稅。征收房地產稅的意義在於,可為我國建立起一個不動產稅的框架,將房產稅作為成型的地方稅體系中的稅改配套,為推進我們的住房改革加力。
(執筆人:民進市委副主委兼秘書長李敏龍,民進會員、南開區建委乾部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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