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作為社會穩定與安全網的社會保障制度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始於上世紀80年代的基本養老保險和90年代的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制度,雖已實施多年,卻沒有專門的立法來加以規范,社會保險方面的立法明顯落後於實踐進程的問題一直為社會所關注。
2010年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是我國社會保險方面的首部法律,也是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重大裡程碑,對於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調節國民收入分配,促進我國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我國正處於快速的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仍存在很多問題,面臨諸多挑戰,《社會保險法》尚需不斷修改和完善。要貫徹和實施好《社會保險法》,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進一步凝聚共識,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法律條款。《社會保險法》雖經四次修改審議通過,但仍缺乏普遍的共識,在某些方面仍存在較大分歧,如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社會保險基金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性質如何確定問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問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村居民合作醫療如何統籌與整合問題等等。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今後的社會保險立法實踐中做出進一步的明確和完善。
二是加強普法教育,強化勞動者及各相關主體責任義務意識。向全社會宣傳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告知公民享有哪些權利,該如何行使這些權利。要通過廣泛的宣傳使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識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法律賦予企業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是盡快制定出臺相關行政法規,為《社會保險法》的有效實施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權條款數量較多,原則性強、操作性差,實施起來比較困難。因此,國務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應及時制定相應的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具體法規和條例。
四是嚴格執法。《社會保險法》要取得預期的立法效果,就必須嚴格執法。為此,相關部門要加強自身隊伍建設,強化責任意識,提高自身能力。立法部門要承擔起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日常監管的責任,司法機關要嚴厲懲處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違法犯罪,工會等社會團體也要承擔起各自的監督責任,形成實施《社會保險法》的良好社會環境,推動《社會保險法》的順利、有效實施。
(張再生天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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