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是能動的個體,在維護、治理校園周邊環境和改善家庭環境中要重視學生的潛能,尊重和開發他們本能的力量,而不是束縛他們。
我看到在“五五”普法規劃中對法律進校園提出,要依托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所等機構,積極開闢第二課堂,開展生動活潑的青少年學法用法實踐活動。實現100%的城鎮中小學校、95%以上的農村中小學校配備兼職法制副校長。“六五”規劃進一步提出結合學校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發揮中小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作用,加強青少年權益保護、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等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對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會閑散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治理校園周邊環境也好,進行法制教育也好,都是為了保護學生權益,為了有利於他們的生存和發展,而如果學校和相關機構不站在學生的角度所思所想,只是把這些工作當作上級交辦的任務去完成,很容易做些表面文章,就失去了工作的意義。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調研時一位所長曾對我說,有的法制副校長面對學生一派威嚴,講法制課時對學生說:“你們吃名牌穿名牌,槍斃站在頭一排!”學校的法制教育成了恐嚇教育,學生是排斥的,不可能收到積極的效果。面對學生,無論是老師、公檢法司乾部還是家長,應當改變對學生“管起來、理順了”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我們是環境的創設者、是教育的輸出者,他們是接受者,再好的環境、有再好教育的內容,如果學生不接受,就沒有任何意義。
有一句教育名言叫做“能夠啟發學生自我教育的教育纔是成功的教育”,當今社會管理創新強調“公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防群治是一種參與,主要是針對他人的。我想說的是在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改善家庭環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也要激發青少年自我教育的潛能,這也是一種公眾參與,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同時激發他們參與學校、家庭管理和監督熱情,這是更高層面上的參與。在環境治理和普法教育中,不要總是把學生當作被要求者、被動的執行者、受教育者。自我教育和同伴教育往往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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