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近幾年來,我市“碰瓷兒”現象比較突出,已成常態化趨勢,廣大司機多有“談瓷色變”之感,並對這種社會丑惡現象深惡痛絕。“碰瓷兒”現象的存在,不僅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秩序,而且還極大敗壞了社會風氣。我市公安部門雖多次治理,但由於碰瓷兒者利用了車主的不良心裡,仍屢屢得手。為此,有關部門應考慮采取新的有效措施,進一步嚴厲打擊“碰瓷兒”違法犯罪活動。
“碰瓷兒”原是古玩業的行話,一種有百年歷史的“傳統”騙術,發源於清末的北京。據說那時候有一伙人為詐人錢財,專門抱著假瓷器去車站碼頭及路邊找人或找馬車碰撞,碰撞後,這伙人就故意把假瓷器摔壞,再要求“撞客”按真瓷器的價格賠償,“碰瓷兒”說法由此而來,後來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解放前,由於百姓生活十分貧苦,一些人為討生計,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專門從事“碰瓷兒”活動,他們主要以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的方式,騙取賠償,以便養家糊口。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人民群眾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碰瓷兒”這種騙術也隨之銷聲匿跡。
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呈多元化發展,在此背景下,一些社會丑惡現象死灰復燃,“碰瓷兒”這個傳統的騙術又開始在大城市中出現,而且屢禁不止,有不斷擴大兒勢頭。近期,作者曾經隨機訪問了我市50多位司機,其中有私家車司機及貨車司機等,當向他(她)們談及“碰瓷兒”現象時,發現多數司機均有“談瓷色變”之感,對“碰瓷兒”現象深惡痛絕,但是也對當下眾多的“碰瓷兒”現象表現出許多無奈。作者粗略算了一下,這50多位司機中有16位說親歷過“碰瓷兒”,還有9位說疑似被碰過瓷。許多司機反映,他(她)們每天開車上路,時刻都警惕被碰瓷,已經成為一種日常心理反映。可見,我市“碰瓷兒”現象已經相當普遍,嚴重影響了人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有必要給予專項打擊和治理。
“碰瓷兒”現象的屢屢出現,與碰瓷兒者屢屢得逞有密切的關系。碰瓷者之所以屢試不爽,主要是他們了解和利用了被碰者的心理和心態。據作者的調查,碰瓷兒的受害人大多具有以下不正確的心態:一是明知自己被“坑”,但由於怕麻煩、怕耽誤時間,所以給錢了事。這種受害人是最多的。二是怕對方人多勢眾,糾纏不過。碰瓷的人往往都是一個團伙,分工明確,有人在充當好心人幫腔,還有充當“傷者”的親戚或朋友,對車主進行不停地威脅,車主屈服於對方人多勢眾,很多人會選擇給點錢避免對方糾纏。三是車主違章在先,害怕交管部門罰款。據了解,許多碰瓷兒現象都發生在交通違章易發區,碰瓷者專揀違章司機為侵害對象,他們知道這些違章司機不敢叫警察,警察如果到場,司機將面臨被罰款的風險。一些車主明知對方是“碰瓷兒”騙錢,也只好認倒霉,給騙子幾百塊錢了事。正是以上這些不良心態,纔給了這些騙子們以可乘之機,使“碰瓷兒”現象不斷增多。
“碰瓷兒”案件看似小事,但卻極大危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了百姓的正常生活。此外,“碰瓷兒”行為也會給相關人員造成嚴重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產生無法預料的後果。特別是目前新手司機很多,遭遇事故時容易處理不當,會引發車輛連續追尾等嚴重交通事故,而對於碰瓷兒者而言,故意撞車的行為後果也是不可想象的,容易危及生命安全。因此,“碰瓷兒”案件並非小事,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高度重視,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雖然沒有關於“碰瓷兒”違法犯罪的專項法律規定,但相應的可適用的法律規范卻比較多,不存在法規“不完善”問題。由於“碰瓷兒”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此行為符合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外,由於“‘碰瓷兒”者是采用加速、急剎車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駕駛車輛的危險手段進行犯罪的,其主觀上應當認識到此手段的危險性,仍放任該行為的發生,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求。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罰,可以使“碰瓷兒”者面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起到“重罰”的作用。
嚴厲打擊“碰瓷兒”違法犯罪的關鍵問題主要來自操作層面,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取證問題。由於“碰瓷兒”違法犯罪具有一定的欺騙性,給受侵害人的舉證以及交管或公安部門的取證帶來一些困難,特別對是否“故意”難於判定,增加了對“碰瓷兒”案件的處理難度。但這不是難於解決的問題,因為“碰瓷兒”者一般都是連續作案,只要做好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特征收集,很快就能加以識別和確認。二是受害人的報警問題。這是打擊“碰瓷兒”違法犯罪現象中遇到的最大難點問題。根據作者的了解,大多數受害人在“碰瓷兒”後首先考慮的是私了,而不是報警,甚至有的受害人認為,警察到場後也解決不了問題,還不如自己解決。為此,建議有關部門要搞好宣傳工作,打消人們的擔心和疑慮,並采取相關措施提高受害人的報警率。如對交通違章被“碰瓷兒”報警的車主,可以適當減輕處罰力度;既提倡遇事報警,也提倡事後報警,以便為收集犯罪嫌疑人信息和開展打擊治理工作提供依據等。
目前,“碰瓷兒”這種丑惡現象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常態,廣大人民群眾對此痛恨之極,希望有關部門盡快行動起來,嚴厲給予打擊和治理,以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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