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客管辦獲悉,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7月制定了《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記錄積分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33項違規行爲被納入違規記錄積分範圍。截至昨日,客管部門已對27名拒載、多收費、非從業運營、違反服務標準的駕駛員給予了罰款並進行了違規記錄積分。其中最嚴重的一例是駕駛員趙某將運營證租借給他人使用,被依法罰款4000元並一次違規記錄15分。
本市出租車駕駛員如發生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行爲,除由市客管辦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外,還要按照對應的積分標準予以記錄,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到一定分數時,必須停止運營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情節嚴重的將吊銷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市客管辦建立駕駛員違規記錄積分管理考覈系統,並隨時彙總駕駛員違規記錄積分情況;違規記錄積分實行年度記錄考覈制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一個考覈週期;駕駛員運營中必須攜帶市客管辦核發的服務管理卡,並服從執法人員的檢查;駕駛員發生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行爲,由市客管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按對應的積分標準(積分標準見附表)予以記錄;駕駛員各類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5分的,由企業對其進行教育告誡,並簽訂服務質量保證書;駕駛員各類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10分的,須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培訓學習時間不低於兩天。駕駛員各類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20分的,須停運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培訓學習時間不低於五天,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考試合格後積分記錄分數歸零。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的,由市客管辦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吊銷其駕駛員客運資格證;駕駛員單項違規記錄一次積分或累計積分達15分,屬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爲,由市客管辦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吊銷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附件:
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記錄積分標準表
序號 |
違規行爲 |
遞加分數 |
1 |
着裝、儀表不規範 |
2分 |
2 |
語言不文明 |
2分 |
3 |
使用不文明語言侮辱乘客 |
5分 |
4 |
在車內吸菸 |
2分 |
5 |
不使用里程計價器 |
2分 |
6 |
拒絕刷卡付費 |
2分 |
7 |
不出具本次業務的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
2分 |
8 |
第一次多收費50元以下 |
5分 |
9 |
第二次多收費或第一次多收費50元以上 |
15分 |
10 |
故意繞道多收費 |
5分 |
11 |
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多收費行爲 |
15分 |
12 |
不按規定設置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
1分 |
13 |
明知里程計價器計價不準確仍從事運營 |
3分 |
14 |
不按規定操作里程計價器 |
3分 |
15 |
故意影響里程計價器的正常使用 |
5分 |
16 |
私自移動里程計價器及空車牌位置 |
2分 |
17 |
私自調整、改裝里程計價器 |
15分 |
18 |
在停靠區域、點離車招攬業務 |
2分 |
19 |
在停靠區域、點亂停亂放車輛 |
1分 |
20 |
在禁停區域停放車輛招攬業務 |
5分 |
21 |
第一次將車輛交給無客運資格證得人員駕駛運營 |
2分 |
22 |
第二次將車輛交給無客運資格證得人員駕駛運營 |
5分 |
23 |
第三次將車輛交給無客運資格證得人員駕駛運營 |
15分 |
24 |
將車輛包租交給無客運資格證得人員駕駛運營 |
15分 |
25 |
暫停載客時不明示暫停運營標誌
|
1分 |
26 |
第一次拒載 |
5分 |
27 |
第二次拒載 |
15分 |
28 |
不按規定安裝、開啓出租汽車標誌燈 |
2分 |
29 |
車輛不整潔 |
2分 |
30 |
標誌、標識不規範,設施功能不齊全 |
2分 |
31 |
不使用白色座套 |
3分 |
32 |
白色座套不潔淨 |
1分 |
33 |
私自利用車輛發佈廣告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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