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市爲解決就業問題,市及各區在大學生中,經統一考試後錄用了一批公益崗,並與錄用人員簽署了勞動協議,寫明瞭錄用期限、待遇、權利等。今年7月協議到期,但該女員工已懷孕,請問:該勞動協議是否可解除?
尊敬的惠子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您所諮詢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