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父母育有一兒一女,子女都已結婚。現在子女都承擔贍養義務。父母有二套房產,都是父母婚後購買,是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房屋產權人姓名都是父親。父親在世時曾口頭說明將這兩處房產分別贈予兒子、女兒,每人各一套,不允許將這兩套房產都贈予兒子,(說此話時父母、兒女都在現場),但並沒有立下正式遺囑。現在父親已去世,母親又改口要將這兩處房產都贈予兒子,(母親是農村人,重男輕女思想嚴重)請問律師:父親去世後,作爲房產繼承人的母親是否有權利單獨處理兩處房產?由於父親去世急促,並未立下正式遺囑,父親生前的口頭房產分配是否有效?女兒有權利繼承遺產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母親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部分做出處分,無權單獨處分兩處房產。按照您提供的信息,兩套房產是父母夫妻共同財產,但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如果房屋產權人姓名都是父親,在法律意義上,兩處房屋都應爲父親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另外,繼承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由此看來,您父親的口頭遺囑應當認定爲無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您提供的有限信息,女兒可以作爲父親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父親的遺產。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