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北辰區某村村民,家裏有姐弟三人,現都已結婚成家,並且我們姐弟三人都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我父母在村子裏有三處宅基地房,其中一處做爲弟弟結婚的婚房,一處用於父母居住,另外一處父母用於出租,租金用於二老日常生活開銷。這三處宅基地房都爲父母婚後共同購買,並且宅基地房本的產權人都是我父親。現在母親要將自己居住和用於出租的兩處宅基地房(除了弟弟自己居住的房外)都贈與弟弟。但是父親堅決不同意,父親認爲姐弟三人都應該享有產權,不同意只將產權過繼給弟弟。我母親僅僅是因爲農村的規矩才這樣做的,並不是因爲女兒贍養不周到。請問律師:我母親是否有權利單獨將兩處宅基地房過繼給弟弟?如果父親不同意應當怎樣解決?我和姐姐是否有繼承權?
尊敬的何強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利將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財產進行贈與、買賣、轉讓處分,無權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包括夫妻在內;男女平等是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則,在財產繼承上也是如此。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