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構成輕傷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有權扣壓多久才能送到檢察院 如果警察不作爲 案子會不會不了了之 受害人只有無限期等待嗎 過多久可以投訴 向哪裏投訴
尊敬的harlen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階段的相關期限爲,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以上供您參考。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