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買了一個商鋪,並和商管簽訂了自營獎勵協議,約定兩年內開門經營可以得到1.5W的獎勵。獎勵分三期支付,現在已經支付了2期,但第三期(約7千元)卻拒絕支付,理由是經營的公司的法人不是業主本人。但自營合同上並沒有要求業主本人必須是經營公司的法人。
另外一個問題是我租出去的時候和租戶在合同上約定其需要開張營業2年,如果違反我簽訂的自營獎勵協議,則商戶需要賠償。現在商戶也不想幹了,面臨違約,目前勉強營業正是因爲自營獎勵協議的約束。如果商管違約連帶我的租約也存在問題。請問如何處理?
目前商管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商管要求多次無果。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謝謝!
尊敬的陳先生: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訂立並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嚴格全面履行合同條款的約定。您的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如果是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辦理;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以上供您參考。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