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10歲,2009年6月18日下午放學回家時在益陽南縣三仙湖鎮飛躍村遭遇車禍,腦部血流不止,左腳骨折,先後在長沙163醫院住院99天,在南縣人民醫院住院23天。肇事者爲常德公務員陳新民。南縣交警隊認定陳負全責,已交住院費,現在進行面部整容,腿部也需整容,向交警隊詢問整容費沒結果。現面部整容費自己花了10000元,後期整容費用還不知多少?到目前爲止肇事者從未親自來南縣就賠償協商,每次都是委託在南縣的賈某協商。因此,此案還未了結。請問作爲國家公務員就是這種方式處理自己所製造的車禍嗎?
尊敬的劉煥民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如果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協商不成,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醒的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權利主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爲一年。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