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12月23號出的交通事故,當時因爲是搭車,而且對方認識我的老嬸,我的父母就沒有吧肇事司機告上法庭。我當時也只有18歲,事故造成我左腿股骨頸骨折,股骨頭粉碎性骨折。左臉毀容,面癱。最後左股骨頭壞死,在20歲的時候就做了股骨頭置換手術。在2009年7月的時候,因爲年輕愛活動,又在天津骨科醫院做了翻修術。醫生說如果我的活動量再大的話,後面的手術就會越來越難做。我以後的生活會嚴重受到影響,生活質量也大大降低。我想請問,事隔這麼長時間我還有訴訟權利嗎?
尊敬的陳一鳴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則失去了勝訴的權利。但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如果存在中斷的情形,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建議您到律師所詳細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