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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曹成寶
提問時間:
2011-06-1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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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司招用我到吉爾吉斯斯坦從事電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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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雙方簽訂出國勞務用工協議,第一條約定;年工作時間按八個月計算,工資爲年薪七萬元,每月5、10號結算上月工資。若乙方年實際工作日超過八個月,多出部分按照月平均數計發工資,如果年工作時間不滿八個月,按八個月計算。結果乙方因當地氣候胃病復發只幹了四個月就會國了,請問甲方應不應該支付乙方剩餘工資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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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06-13 22:40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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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曹成寶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您的敘述,您與用工單位訂立了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爭議,就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處理。合同無約定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處理,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詳細的法律方案,要到律師所具體諮詢爲宜。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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