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初,我經家人推薦前往某精神衛生中心進行心理諮詢,但當我到達醫院時,他們強行將我收留,住了2個月,(而且還是在我對家人進行威逼利誘的情況下簽字以後才放的人。)當時我很生氣,覺得自己人格受到的侮辱,而且藥物也有不良反應,人胖了20斤,整天想睡覺,精神狀況並沒有住院以前好。本來出了院就想告他們的,但是沒有經濟實力,也沒有機會。現在想諮詢一下,我這個問題可有解決的辦法?
尊敬的沈毅文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對於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因此,按照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