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公去世以後,我們想提出他的住房公積金,需要先去做公證。可在公證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如果過戶到我婆婆的名下就需要奶奶、婆婆、還有奶奶的幾個兒女去分這些錢,如果過戶到兒子的名下就需要奶奶、婆婆還有兒子三個人去分;本來婆婆就沒有工作,這樣一來使本來是我們家的錢需要這麼多人去分,顯然有些不公平。再說我們領救濟金的時候怎麼就給我婆婆一個人的,那時怎麼不說給我婆婆和奶奶兩個人的呢,請問還有其他辦法可以領出來本屬於我們的錢嗎?爲盼!
尊敬的李霞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因此,職工死亡的,其住房公積金的餘額是其遺產,應當依照繼承法的原則辦理繼承。繼承之後,繼承人可以再自行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