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天津武清農村,正趕上撤村建居,目前樓房已下來了,共6所。還遷前,我家平房情況如下83年左右,建一所平房,92年左右,自買地建了一所,我哥96年結婚時,他在住。06年左右,他把自己住的房子改爲浴室,賺錢後於08年把隔壁買下,現在我家6口人,父71,母65,哥36,嫂37,我33歲,(我是女)我和我哥,同爲農業戶口,算上大分離,小分離,共分了6所樓房,現在,所有的樓房都是我哥的名字。有一所60平的按政策我和他共有的。他之前和我要15萬現金同意賣我這一所。後又要20萬。因爲房子下來是68平的。我因爲買不起所以,沒有買。我想讓他打一張欠我18萬的借條。(按市場價6000一平計算的)他現在不肯。請問,我是否可以求助於法律。
尊敬的王愛青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法律的規定,公民認爲他人的行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的,有權利通過訴訟方式及時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當然您可以行使您的權利。但如果通過協商的方式能夠解決問題更好,既提高了效率,又能促進和睦團結,是應當提倡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