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們好:
信用社自2002年開展小額擔保貸款營銷以來,領導發動全體職工營銷貸款,至今已有10幾億不良貸款。客戶在通過信用社員工(第一責任人)的考察和介紹的每筆貸款,都在領導的審批和信貸小組成員考察簽字後發放的。但所形成不良貸款卻停發第一責任人的工資(一切放款手續符合聯社要求),領導卻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否合理?
客戶由於種種原因形成不良貸款,造成掛賬利息,卻扣發第一責任人工資,是否合理?如何討回?
領導的工資收入10幾萬甚至幾十萬,拿着職工倍數工資,合理依據是什麼?是否侵犯職工利益?
尊敬的航海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從法律角度而言,責任的承擔是應當盡到義務而沒有盡到的後果。按照您的敘述,不論經辦人或者負責人只要其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且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就是承擔責任的主體。
再者,領導的薪資收入多少,關鍵看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及單位的合法規範規定。如果不違反,則是合法的;反之則不合法甚至是犯罪。對不合法的行爲,公民職工有權利舉報反映。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