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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任景煜
提問時間:
2011-06-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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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企改制我是否可參與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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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於2000年進入公司工作,2002年5月簽訂勞動合同。但檔案關係被單位託管在北方人才市場。而部分員工的檔案關係存放在公司。9月,公司改制國有股退出60%。部分出售給員工。此時,公司以我的檔案未在公司爲由,不讓我入股。2006年,其餘國有股退出,還不讓我買,且不給我發房補等安置費。公司的做法有何依據,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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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06-02 15:58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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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任景煜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此,您可以依照上述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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