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從去年到今天在東麗區一家企業做保潔工作已經有1年多了,企業從未跟我們簽訂任何口頭和筆頭的勞動合同,每個月會將工資打入工資卡,最近突然將我們解僱(未提前通知和陳述任何理由),據我瞭解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算是違反《勞動法》了,而且勞動法規定的這種情況要支付每個月雙倍工資和相應的賠償金。
請問我們可以採取何種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可以獲得賠償嗎?東麗區現在哪個部門可以受理這種事情呢?可以給我們一個聯繫方式嗎?謝謝幫助
尊敬的王凱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此,您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到相關機構辦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