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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林先生    提問時間: 2011-05-31 17:00
 標題:房子如何收回
內容:

    兩年前因急需用錢,我把房子低價給了我的租房戶,收了錢,把房產證土地證給了她,並寫了出售給她的條子,但注地下室不給還有我的貨。沒有公正,過戶。前期說好她過戶費用都由她支付。我協助簽字,由於她自己原因耽擱半年,我也離開居住城市到外地發展。一拖兩年,她告我不給她辦。還說我地下室被盜,東西沒有了。我很生氣,她租我的房子五年多,離婚後沒有錢付我也從來沒有去催,沒有到房子看過。我們要靠自己掙生活。我現在算違約,能否收回房子不賣給她?

回覆部門: 房地產    回覆時間: 2011-06-02 16:37    是否超時:

尊敬的林先生: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您與對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就有法律約束力,應當嚴格履行。你們的具體情況要看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建議持相關材料到律師所詳細諮詢爲好。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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