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因急需用錢,我把房子低價給了我的租房戶,收了錢,把房產證土地證給了她,並寫了出售給她的條子,但注地下室不給還有我的貨。沒有公正,過戶。前期說好她過戶費用都由她支付。我協助簽字,由於她自己原因耽擱半年,我也離開居住城市到外地發展。一拖兩年,她告我不給她辦。還說我地下室被盜,東西沒有了。我很生氣,她租我的房子五年多,離婚後沒有錢付我也從來沒有去催,沒有到房子看過。我們要靠自己掙生活。我現在算違約,能否收回房子不賣給她?
尊敬的林先生: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您與對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就有法律約束力,應當嚴格履行。你們的具體情況要看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建議持相關材料到律師所詳細諮詢爲好。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