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本人於2011年2月春節假期後到天津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入職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以試用期爲由拒絕了我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因此對於工資、福利以及一個月試用期等事項僅與單位領導達成口頭協議;我於3月下旬提出轉正申請;5月中旬提出離職,3天后完成工作交接,經領導同意正式離職,在職時間約3月餘。其間,單位爲我繳納了3-5月社會保險以及3、4月住房公積金,但一直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調取我的檔案。由於離職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就何時完成各項轉出手續未有明確答覆,我現就以下幾點疑問向您尋求專業意見:
1、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以養老保險手冊作爲我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是否充分;對於月薪金額我是否負有舉證義務,單位不提供工資單,我只有工資卡和銀行對賬單是否充分?
2、對於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原單位辦理轉出是否有社保15日、公積金30日的期限規定,如果辦理時間過長,我能否就公積金、保險個人負擔部分對應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新單位無法替我繳納的企業負擔部分作爲損失,向原單位要求賠償。另外,原單位在我正式離職時才爲我辦理公積金申卡,這一工作公積金中心須15工作日完成,而無卡公積金是無法轉出的。這一問題應歸咎於我未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還是單位沒有在初次繳納時爲我申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