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車(翻鬥自卸)2010年在河北區和一騎車老人刮蹭,隨後受害者住進二五四醫院,醫藥費已經先後墊付10萬左右,事故我方負主要責任,我的車在銀行交完5萬元保證金後已經從交通隊提出來了,可是受害者一再拖延不出院,現在已經定完殘,還是不起訴,非要我們先把起訴費給他,這樣合理嗎?電視裏經常放的一些法律節目都是案件結束後誰輸了誰花,像他這樣不給這個錢就不起訴是否合理。急,謝謝
尊敬的於國勇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受害人作爲侵權之債的權利人,擁有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權利。受害人拖延不出院,因爲自己行爲擴大的損失,自己承擔。這些不是您所能決定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