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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06年9月進入該公司,當時全廠職工都以勞務派遣的性質入職,至2007年6月開始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爲期1年,至2008年5月;後續籤至2011年5月,期間至公司工會成立以來一直擔任工會經審委委員一職,且獲得過優秀員工一次,期間並未犯錯,現公司沒有任何理由與我終止合同,我有以下相關問題,希望得到回答,謝謝
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給我個終止理由的書面說明?
2、我是工會經審委成員,是否受到工會的相關任期的保護?(工會法中有約定工會委員,但是經審委和女工委沒有明確約定)
3、公司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補償金是否合理?
4、現在公司說我們的補償金需要扣稅,但是我們的補償金並未超過當地職工年工資的3倍,公司以勞動法中只說明解除合同有約定,終止合同沒有就要扣,但是現在電話至稅局也沒有給出太過明確的答覆,我是否可以主張不扣稅,怎麼主張?
5、我們公司每年的年終獎都是結算至每年的6月底,發放是每年的8月,結算期限是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的各項指標,我們現在還有1個月就完成了公司的年度結算,詢問今年的年終獎金時,公司以規章中有“年終獎金髮放日不在職不予發放”爲由拒絕折算給我們,我是否可以主張要回,怎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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