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離家出走(可能有外遇),帶走房產證和一半的(錢)積蓄,我名下現有2套住房,一套是爸爸媽媽賣了舊房,換買的現房並一直居住在此,所有付款跟我們沒有關係,現今母親鍵在。她是否有權利分割這套房產。第二套是我媽繼承外公的遺產(有證明),後給我結婚用,2000年媽媽賣掉此房產給我墊付了新房的首付款,並讓我和妻打了借條約17萬,我又從自己公積金貸款5萬元(此期間我們夫妻共同還此貸款),此房在2004年賣掉換買了現在的住宅,我們夫妻還款10萬元。請問她現在提出離婚,我能保留兩處房產嗎?她有權分出一套房產嗎?她在走的時候(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拿走家的7一半財產和房產證、戶口本我有權要回嗎?)
尊敬的白純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時,對方對屬於一方個人的財產無權利分割;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割。具體情況,建議您到律師所信息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