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男友在09年向我借了2萬元錢,我以現金的形式給了他,由於當時的關係沒有留下借據。在2010年我因意外懷孕做了流產手術,當時他主動給了我1萬元用於手術費用。之後因爲感情問題分手後,我要求他歸還欠我的2萬元錢的時候,他表示只能還給我1萬,因爲之前已經給過我1萬元了。請律師幫我分析一下這種情況,我能要回多少錢?如果我想要回2萬元需要法律訴訟,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比較對我有利?
尊敬的張潔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因此,在對方不認可您所主張的事實情況下,您應當注意收集證明事實的證據。只有證據充足,才能夠勝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