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請問下!我本名叫張海兵.因爲平時做生意別人都叫我張海.慣了!所以在寫送貨單時,送貨人都是寫着張海!請問現在發生爭執!我想問下我的那些單有法律效嗎?但收貨人上面有他親筆簽收!
[附件1]
尊敬的張海兵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證件,每個人的姓名以身份證載明爲準。如果您有其他別名、曾用名等在法律上要有戶口管理機構證明。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