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五中院一年審了908件勞動爭議案
九成官司勞動者勝訴
“五一勞動節”臨近,昨日(28日),重慶市五中院發佈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據不完全統計,從2010年5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該院審結勞動爭議案件908件,勞動者勝訴率近95%。
典型案例1
合同期滿沒續簽
每月工資雙倍付
案情梗概:2004年6月,陳某應聘到峯業公司工作。2008年2月28日勞動合同期滿後,峯業公司繼續留用陳某,但未續簽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去年8月,陳某把官司打到了渝中區法院,請求峯業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期間的雙倍工資。渝中區法院、市五中院兩級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峯業公司支付陳某7個月雙倍工資差額22973元。
法官點評: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勞動者的,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典型案例2
違法約定試用期
單位支付賠償金
案情梗概:馮某與千行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合同期限,並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工資600元。合同履行期間,千行公司僅發放工資2000元。2010年6月,馮某提起仲裁。仲裁後,千行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將官司打到了九龍坡區法院、市五中院。
法院終審認爲,千行公司無故拖欠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最終判決該公司支付馮某工資15400元及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5000元。
法官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典型案例3
失業保險未繳納
造成損失應賠償
案情梗概:李某是城鎮居民,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在華光藥廠從事包裝工作。華光藥廠沒有給李某繳納失業保險。解除勞動關係後,李某一直失業,她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了相關證明。
2010年4月,李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裁決華光藥廠支付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3888元(540元/月×6月×120%)。經過仲裁及到江津區法院、市五中院打官司,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該項請求。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是法定義務,未繳納失業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及《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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