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非常感謝律師的回覆,補充諮詢一下:
原文:我於去年4月在武清購買了一套大產權房,當時由於開發商隱瞞了違規售房的事實,再加上我們購房者也是缺乏行業法規經驗,於是我們就簽了一個白本的預售合同,支付了一半房款,但過後才得知這個樓盤根本連土地證都沒有,於是我們詢問開發商,開發商總是一拖再拖,至今爲上,銷許證仍然沒有,並且現在開發商還單方面修改已籤預售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面積由86平米增加到96平米,戶型全變。然後徵求我們是否同意,我們答覆不同意,要求退房並提出違約索賠。開發商認爲交給他的買房款等同於放在銀行裏的存款,所以違約金這塊只能按銀行的利息給予補償。請問這種行爲是否妥當?如果向開發商索賠,大約賠償的比例是多少?
王偉政律師回覆內容摘要:違反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所訂立的預售合同無效,除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之外,根據相關規定還應承擔民事責任。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再補充諮詢一下:1、如果在起訴前,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索賠情況會發生什麼變化? 2、我在簽訂的預售合同中約定房屋餘款在去年七月交納,但由於開發商隱瞞違法實情,且未取得土地證,所以我提出延期至封頂交,銷售代理商總監也同意了,請問這個將來開發商是否會不承認?我是否也存在違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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