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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和賣家在中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賣家說房證最晚當年10月份下來,辦理過戶,但是一直拖到今年4月賣家才表示房證可以辦了,可剛剛天津又實行了二手房未過五年房屋實行全額徵稅,又加上現在貸款困難,買這套房子是我第一次買房很多事情都不懂缺乏經驗,當時在中介那裏簽訂合同時由於賣家急需用錢我給了他40萬定金,合同上對於稅費也是買房承擔,同時也沒有規定辦理房證的具體時間,由於當時中介催促加上缺乏經驗沒有考慮周全,中介也沒有對這些問題予以提醒,現在看來這個合同對買房來說是顯失公平的,賣家對於這多出的近十萬稅費也沒有承擔的意思,所以我現在處於了兩難的境地,不知道該怎麼辦,這份買賣合同是否可以撤銷呢?我能否拿回定金?對於政策調整多出的稅費能否不予承擔,如果訴諸法律,能勝訴嗎?請專家給予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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