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購西青區利海家園小高層11層房,已交首付款,餘款用公積金貸款。2010年以前開發商以尚未辦理收房許可證爲由,拒絕辦理公積金貸款。購房時開發商承諾將電梯通到11層(現只能通到10層)但始終也沒能得到解決(期間曾多次交涉開發商都答應解決其結果無望)。現開發商不知通過什麼渠道能夠辦理公積金貸款了,急於讓我們辦理貸款手續。並通知10日內如果不辦理貸款立即騰房,後果自負。我該怎麼辦?
尊敬的楊三把式網友:
您好,現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訂立並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因此,你們的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究竟採取何種方式處理,您有選擇的權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