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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郝澤明
提問時間:
2011-03-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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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被人故意傷害後至今不能夠得到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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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律師你好:
我父親今年78歲,兩年前無故被人持刀傷害。法院判對方決賠償自己墊付的醫藥費等近8萬元。我們也已經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可是至今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對方現在有一處公產房沒有人居住,當時法院的執行法官言說可以進行強制置換,用其中的差價進行賠償,可是時至今日已經兩年多的時間了仍然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請問律師,像我們的這種情況應該怎樣做才儘快得到賠償那?
謝謝能夠幫助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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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
2011-03-31 23:07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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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郝澤明網友:
您好,現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您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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