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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郝澤明    提問時間: 2011-03-30 11:05
 標題:被人故意傷害後至今不能夠得到賠償
內容:

    律師你好:

    我父親今年78歲,兩年前無故被人持刀傷害。法院判對方決賠償自己墊付的醫藥費等近8萬元。我們也已經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可是至今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對方現在有一處公產房沒有人居住,當時法院的執行法官言說可以進行強制置換,用其中的差價進行賠償,可是時至今日已經兩年多的時間了仍然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請問律師,像我們的這種情況應該怎樣做才儘快得到賠償那?

    謝謝能夠幫助我們的律師

回覆部門: 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 2011-03-31 23:07    是否超時:

尊敬的郝澤明網友:

    您好,現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您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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