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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王倩
提問時間:
2011-03-30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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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還遷房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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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您好,我在河西區有一套公產房準備拆遷,承租人是我父親,但是我父親再婚了(該公產房是婚前財產),戶口本里是我和我父親的名字。我想諮詢還遷房將來不涉及我繼母的權利,除了房產證上不寫我父親的名字之外還有什麼好的辦法嗎?如果分完房子寫我和我父親的名字,讓我父親和繼母去做財產公證,讓繼母放棄繼承權這樣可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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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房地產
回覆時間:
2011-03-31 22:26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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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倩網友:
您好,現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您的父親作爲房屋的被徵收人,有權利依法獲得相應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對實施房屋產權調換獲得的房屋,您的父親擁有產權後,可以進行處分。其中包括共有、約定夫妻財產、遺囑等。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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