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谷淑歡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不知您的哥哥是何時“結婚”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您可以對照此規定,讓您的哥哥採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以到律師所詳細諮詢具體法律方案。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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