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宅基地有走道一條,現由於拆遷他們只賠償現有建築面積,對於此走道給出的的答覆爲集體財產,但我家有分家單可作爲證據,並蓋有村委會的公章,請求貴幫辦幫忙解決。
謝謝!
尊敬的潘德陽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此,你家的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以縣級人民政府核發的使用權證載明的位置、面積等爲準。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