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需要您的幫助 我的小姨和小姨夫因爲生活不濟,暫居我的姥姥家,小姨夫長期酗酒鬧事,折騰念及親情收留他們一家的姥姥姥爺,更因此與衆姐弟連襟感情失和。據姥姥的鄰居和親戚說,我姥爺在病危期間,小姨夫不顧親情,甚至言語辱罵,使姥爺含恨而去。對於這些,我父母及其妹弟,看在命運多舛的小姨和兩個孩子的份上,都能忍就忍。 因爲我多年來在外求學,工作。父母並不願我參與這些家庭瑣事。所有的事都是聽說,並未親眼所見。但今年我結婚的日子,我是領教了。出於禮節請了小姨夫參加,可是他處處找茬,不聽勸撫,口出污言。我也因是大喜日子,只是好言相勸。散席後,三姨夫開車把他和小姨還有姥姥送回了姥姥家,三姨夫剛回來,我就接到了一個電話,是姥姥在別人家打來,哭訴小姨夫在三姨夫離開後,就衝她發飆,摔東西,把她推搡出門,在我家還未離去的親戚一聽這種情況,都義憤填膺,忍無可忍,一起去了姥姥家,據說起了肢體衝突,並撥打了110.可小姨夫在110來前躲了起來。現在姥姥被接到了二姨家,小姨夫還往我家打電話,我接的,意思就是沒完沒了。和他講理,說他沒有權利在姥姥家居住,可他叫囂絕對不走。我想問這種情況起訴我小姨夫,以什麼罪名起訴?能判刑嗎?
尊敬的王亞平網友:
您好,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有證據證明您的小姨夫他經常多次的對您的姥姥進行虐待,則構成虐待罪,他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受到法律的追究。該罪的第一款情形,要向人民法院告訴,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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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