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參與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研究提出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設,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劃生育統計工作;依法規范和實施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乾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在本市的實施。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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