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的精神,本市對《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有關政策進行調整。調整時間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細則調整1
增加繳費方式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躉繳15年的方式繳納養老保險費,躉繳15年期內參保人不得繼續繳費,15年期滿後可繼續按年繳費。
細則調整2
增設繳費檔次
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年繳費的按照繳費基數的5%、10%、20%、30%四個檔次,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檔次繳費;躉繳費的按照繳費基數的10%、20%、30%三個檔次,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細則調整3
增加政府補貼
市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對於一次性繳納15年費用的人員,市財政按照規定的標准自繳納養老保險費當年起逐年給予補貼,對於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享受的補貼不滿15年的,在計發待遇前按照當年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補足。有條件的區縣可在市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
賬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二)市和區、縣政府補貼;(三)利息。(記者張鳴岐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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