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新聞訊:當下,尋寵服務正悄然興起,“寵物偵探”也隨之成為一種新的職業。但該職業尚未納入人社部官方職業分類體系,缺乏行業規范、准入門檻和指導收費標准,亂象頻發。近期,記者接到多位消費者反映,在購買尋寵服務時遭遇坐地起價、虛假承諾、定金不退等問題。
投訴:重金尋寵未果遭拉黑
市民杜女士養了一只阿比西尼亞貓,不久前因忘記關門,貓跑出去。家人遍尋一天無果。她在社交平臺上看到一家自稱有線下實體店的店鋪提供尋寵服務,聯系後,對方表示有熱成像儀、生命探測儀、數碼夜視儀等專業設備,因此收費較高,要2000元。店家承諾“一定能找到”,要求杜女士加微信聯系。
“他先讓我轉賬1000元定金,協商後我先給了500元,說好等他們人到了我家小區,再給其餘部分。”杜女士回憶,對方來了三個人後,她當場把1500元結清,誰知對方坐地起價,稱還需支付三人油費和吃住費1500元。找貓心切的杜女士在對方信誓旦旦保證能找到的情況下,總共支付了3500元。
來找貓的三個人在樓道逐一排查,又去了地下車庫和小區裡,當天沒找到。說好第二天繼續尋找,可當杜女士微信詢問何時能到時,對方卻稱“服務已經完成,尋找寵物本來也不保證一定能找到”。杜女士理論幾句後,對方直接將她拉黑。更令她無奈的是,她試圖聯系線下實體店,卻發現社交平臺上店鋪外觀照片根本不在天津市。
市民閆先生也是在社交平臺聯系上“寵物偵探”的,他要找的是狗,對方稱找到率超過95%。於是他轉賬5800元,四個人上門,最後的結果同樣是“狗找不到,服務已經完成”。
市民趙女士給付了全款半數即3795.5元定金後,還沒等“寵物偵探”上門,自己找到了丟失的小貓,商家卻表示定金不退。
找貓找狗,價格可謂不菲,記者在社交平臺上查詢發現,替人找寵物,兩三千元起步,有的甚至要價萬元以上。服務標准也不一樣,有些找寵物團隊帶著設備上門,有的卻空著兩只手只憑經驗尋找。口頭承諾出奇一致——“一定能找到”,但記者翻看好幾位市民和商家簽署的尋寵合同,裡面沒有這句話。
調查:報價懸殊 合同藏陷阱
記者在社交平臺和二手交易平臺上搜索“寵物偵探”,發現有多家提供服務,且大部分聲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服務。
記者以找貓為由聯系商家,其中一自稱擁有專業尋寵團隊的商家在詳細詢問了貓的品種、家養還是散養、主人居住樓層、居住區域和丟失時間後,表示先付200元路費,找到再給1800元。另外一家直接要價2200元,需先付500元定金。
找狗的價格更高一些,一只20斤的柴犬丟失不到24小時,兩家報價1800元成本價+5000元賞金,還有一家報價4000元成本價+6000元賞金。
記者詢問找貓和找狗價格為何如此懸殊,一客服人員表示:“因為狗跑的范圍會比較大,尋找范圍也廣,但貓基本就在樓道或者地庫,甚至不會出小區。”
市民劉先生手裡的尋寵合同有這樣一段話,“任何方式找到愛寵都要收全款,包括服務期間找到、配合尋找、自己找到、愛寵自己回家、家裡找到、樓道等任何地點找到、鄰居線索下找到、愛寵找到已經離世等”。劉先生最不能接受的是,“諮詢時是不給看合同的,交完定金纔給,這些條件在諮詢時均未提到。”劉先生自己在洗衣機與牆壁的縫隙裡找到了貓,仍要付幾千元的費用。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消費者從社交平臺聯系的“寵物偵探”身份並不明確,跨地域經營的實體店是否真實存在,也無從考證。這樣,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連投訴和起訴主體都不知道是誰,維權難度極大。而且私下微信交易,也使得消費者失去了有效的申訴渠道。
揭秘:半日培訓 接單穩贏利
36歲的王先生曾在一尋寵團隊工作過半年,他證實這個行業沒有什麼門檻,加入團隊後經過短暫培訓就能上崗,甚至有的培訓只有半天。“培訓也就是講講貓狗的習性,與客戶溝通的技巧,遇到糾紛怎樣脫身。大部分尋找都不會用儀器,成本太高,就是在寵物可能出現的區域找,找不到就掙‘成本價’,也不虧。”
王先生還透露,之所以有的團隊尋寵單全國都能接,是因為部分尋寵人員是兼職的,分布在各個城市。接單有個規矩,丟失時間長了不接,因為找到的概率比較低,“只要接單了就不會虧,因為甭管誰找到了寵物,客戶都要付全款。”
王先生的講述揭開了行業裡部分團隊運作的底層邏輯:所謂“專業設備”和“高找到率”更多是營銷話術,實際服務能力與宣傳脫節。團隊通過“成本價+賞金”的模式,將找不到寵物的風險完全轉嫁給消費者,而自身穩賺不賠。這種商業模式的本質,是利用消費者在寵物丟失後的焦慮心理和信息不對稱,實現利益最大化。
延伸:行業新生 監管待補齊
誇大效果涉嫌虛假宣傳,坐地起價不斷追加費用,霸王條款存在合同陷阱,不管是否接受服務,定金難退,維權困難,消費者投訴無門……尋寵服務中的這些問題存在,並相互交織。
在記者采訪過程中,有關部門表示尋寵服務屬於市場調節價范疇,但法律界人士強調,市場調節價也應該明碼標價,且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服務。我市律師王秀傑稱,如果商家在宣傳中承諾“一定能找到”但實際未做到,消費者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合同中若存在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主張無效。
采訪中,不少養寵人士認為,“寵物偵探”亟待規范,一方面相關部門應盡快研究將其納入職業分類體系,明確主管部門和監管職責,另一方面應推動建立行業標准,規范服務流程、收費標准、合同文本,提高行業准入門檻。
寵物經濟方興未艾,尋寵服務作為其中的細分領域,本應是便民利民的好事。但若任由亂象滋生,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會侵蝕整個行業的信譽。讓“寵物偵探”走出監管盲區,規范健康發展,已是當務之急。(津雲新聞編輯 張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