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鄭*”留言:工作期間患病,勞動合同至2026年7月7日結束,醫療期至2026年8月23日結束,合同順延至醫療期結束不再續簽。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公司答應賠償N+1(前12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醫療補助金(最後一個月工資乘以6,最後一個月工資為醫療期工資),醫療補助金是否合理?
市人社局回復:目前,關於醫療補助金基數,國家和我市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中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結合《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已廢止),醫療補助金基數參照此口徑計算。(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