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與裴某於2017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裴小某(6歲)。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爭吵。2025年初,裴某因生意投資向李某索要家庭財產未果,矛盾激化,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權上存在爭議。李某主張其工作穩定、時間充裕,能保障孩子日常照料與學業輔導;裴某則認為自身經濟條件更優,且家中老人可協助照顧。關於探望權,裴某以“李某層次低、恐影響孩子”為由,要求探望不超過每半年一次。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關於婚生女裴小某的撫養問題,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並不免除其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撫養權的確定,應兼顧物質保障與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本案中,裴某雖強調自身經濟條件優越,但其過度看重物質因素,未能充分認識母親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此種觀念不利於裴小某的健康成長。綜上,為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裴小某由李某直接撫養。
律師釋法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中,針對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設置了系統的法律規則。這些規則既包含了爭取撫養權的積極要件,也明確了相應的消極限制,但其根本出發點始終在於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全面發展。
探望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也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在不妨礙子女正常生活、學習的前提下,經常與非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保持接觸與交流,是滿足子女情感需求、促進其人格健全發展的必要途徑。離婚本身已對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情感衝擊,若一方有意阻撓或變相限制對方行使探望權,將進一步加劇對子女的心理傷害,甚至可能導致父母角色缺失,影響其社會情感能力的正常發展,形成長遠的心理發展障礙。
因此,在撫養與探望安排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始終以未成年人利益為核心,引導父母理性協商,共同為子女營造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