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保障和規范律師參與訴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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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高法 作者: 編輯:何倩 2026-04-07 16:17:28

內容提要: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規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保障和規范律師參與訴訟典型案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律師隊伍是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保障與規范並重,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依法規范律師執業活動,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紮實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規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保障和規范律師參與訴訟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

  一是立足職能,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律師執業權利源自法律明確規定,本質上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延伸。尊重和支持律師依法履職,就是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司法公正。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積極溝通協調,做好援助律師與委托律師銜接,保障被告人選擇辯護人的權利及律師會見權、閱卷權;案例二、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及時有效制止侵犯律師執業權利行為,依法保障律師發表意見的權利和人身權。人民法院持續強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確保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得到及時糾正,為律師正常履職奠定堅實基礎。

  二是明確規則,依法規范律師執業活動。當前,廣大律師嚴格依照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履職,維護正常審判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是,也有極個別律師違法違規執業,應予依法規制。例如,案例四中,律師鄭某某故意歪曲事實、惡意誤導輿論,嚴重威脅法官人身安全;案例五中,律師董某某自稱“與法院工作人員相熟”招攬業務,謊稱需要“打點法官”向當事人索要財物。對上述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的行為依法規制,是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的需要,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律師群體形象和聲譽的需要。

  三是強化導向,促進營造良好執業環境。律師和法官雖然職責和履職方式不同,但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力量,都以追求司法公正、實現公平正義為最終目標。本次發布的5件案例,堅持支持律師依法規范履職導向,積極營造全社會尊重律師執業的良好氛圍,力求實現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強化人權司法保障與維護正常審判秩序、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的有機統一。

  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隨著中國式現代化進程加快推進,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公正、公信的期待和要求越來越高。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不斷健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范律師執業活動的制度機制,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積極、重要作用,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治理,更好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保障和規范律師參與訴訟

典型案例  

目  錄

  一、依法保障律師吳某某會見權、閱卷權案——做好援助律師與委托律師銜接,保障律師充分有效履職

  二、依法保障律師王某發表意見權案——制止乾擾律師發表意見的行為,維護法庭秩序

  三、依法保障律師鄒某某人身權案——依法拘留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旁聽人員,維護律師人格尊嚴

  四、律師鄭某某侮辱、誹謗、威脅法官被處罰案——依法懲治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訴訟秩序與司法權威

  五、律師董某某違規收案被處罰案——依法懲治違規推廣業務和索取財物行為,促進營造良好執業環境

   案例一

  依法保障律師吳某某會見權、閱卷權案

  ——做好援助律師與委托律師銜接,保障律師充分有效履職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太倉法院)立案再審佘某某販賣毒品一案。再審過程中,根據佘某某的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王某擔任其辯護人,王某至監獄會見佘某某並辦理了委托手續,依法查閱、摘抄、復制了案卷材料。再審開庭前,佘某某的母親提出原審中佘某某的辯護律師吳某某更為熟悉案情,更適合為佘某某進行辯護,故又代為委托吳某某擔任辯護人。

  【處理經過】

  為充分保障被告人選擇辯護人的權利以及辯護人會見被告人等權利,太倉法院聯系佘某某服刑的監獄說明情況,以便監獄安排吳某某會見佘某某。經會見,佘某某明確由吳某某擔任其辯護人並辦理了委托手續。太倉法院隨即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向吳某某送達了刑事抗訴書、再審決定書等訴訟文書,並安排時間供其庭前閱卷。後太倉法院兩次開庭,充分聽取了律師辯護意見。

  【典型意義】

  會見權、閱卷權是律師依法享有的執業權利。本案中,在法律援助機構已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的情況下,被告人家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協調安排被委托辯護人會見被告人,由被告人決定家屬代為委托的律師吳某某為其辯護人,尊重了被告人選擇辯護人的權利,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雖然吳某某在原審中曾擔任過被告人的辯護人,已查閱、摘抄、復制過原審案卷材料,但在再審程序中,其仍然有權查閱、摘抄、復制原審案卷材料以及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證據材料。太倉法院安排合理時間供吳某某庭前閱卷,充分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為律師充分有效行使辯護權奠定了基礎。

  案例二

  依法保障律師王某發表意見權案

  ——制止乾擾律師發表意見的行為,維護法庭秩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李某因與張某長期感情不和,委托律師王某向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紅鋼城中心人民法庭(以下簡稱紅鋼城法庭)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張某的婚姻關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確定婚生女撫養權歸屬。案件庭審過程中,張某情緒激動,多次打斷律師王某質證發言並進行人身攻擊。王某隨即請求法庭保障其執業權利。

  【處理經過】

  紅鋼城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有關規定,對張某進行訓誡,簽發《庭審行為規范告知書》,明確禁止其實施乾擾律師正常履職的行為。休庭後,安排心理諮詢師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情緒疏導,避免二次衝突。之後,案件審理得以繼續進行。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保障律師執業提供完整證據支橕。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保障律師發表意見的權利,是保障律師依法履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本案中,對乾擾律師發表意見並對律師進行人身攻擊的當事人,紅鋼城法庭依法予以訓誡,並及時休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疏導,促進緩和情緒,避免了後續再次發生類似行為,既充分保障了律師發表意見的權利,也保障了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

  案例三

  依法保障律師鄒某某人身權案

  ——依法拘留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旁聽人員,維護律師人格尊嚴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9日,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綿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綿陽市涪城區某行業協會與被上訴人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律師鄒某某系付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庭審結束後,旁聽人員姚某因對鄒某某的庭審發言不滿,在鄒某某核對筆錄簽字時趁其不備,用左手擊打鄒某某右側面頰,致使鄒某某的眼鏡掉落。

  【處理經過】

  事件發生後,法官立即指令司法警察維持現場秩序,疏散其他旁聽人員,並對姚某依法進行訓誡。2025年9月3日,綿陽中院作出(2025)川07司懲1號決定書,對姚某拘留三日。

  【典型意義】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旁聽人員對律師進行毆打的行為,侵犯了律師人身權利,擾亂了法庭秩序,依法應當予以懲處。本案中,綿陽中院對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旁聽人員采取當場制止並予以訓誡、事後依法處罰的處理措施,體現了對侵犯律師人身權利行為“零容忍”的鮮明態度,有力維護了律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案例四

  律師鄭某某侮辱、誹謗、威脅法官被處罰案

  ——依法懲治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訴訟秩序與司法權威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雙清區法院)受理湖南某律師事務所與邵陽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湖南某律師事務所主任鄭某某作為該律所負責人參與訴訟,拒不配合對案涉合同的簽名及印章進行司法鑒定,並因此對辦案法官心生不滿。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鄭某某為發泄不滿,故意歪曲事實,惡意誤導輿論,發布其在法院辦公樓跟拍該辦案法官的視頻,並搭配“專業能力低劣”“法官收受賄賂”等相關文案;在自媒體平臺公開發布有償懸賞公告視頻,征集該法官的違紀違法線索。上述視頻的瀏覽量達上萬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鄭某某還多次通過口頭、發送短信等方式揚言殺害該法官,嚴重威脅法官人身安全。

  【處理經過】

  為維護正常民事訴訟秩序,雙清區法院約談鄭某某。被約談後,鄭某某主動道歉並刪除不實視頻及言論。雙清區法院於2025年7月21日作出(2025)湘0502司懲23號決定,對鄭某某罰款人民幣五萬元。此外,雙清區法院向鄭某某執業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鄭某某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調查處理。2025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機關對鄭某某給予停止執業八個月、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處罰。

  【典型意義】

  法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律師鄭某某在訴訟過程中本應通過法律途徑反映其對訴訟活動的意見,卻違反法律規定,通過自媒體等平臺多次公然侮辱、誹謗法官,歪曲、丑化法官形象,並對法官進行威脅恐嚇,嚴重影響法官依法履職,嚴重妨害民事訴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鄭某某的違法事實、行為性質、情節、認錯態度等情況,依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罰並建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切實保障了法官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五

  律師董某某違規收案被處罰案

  ——依法懲治違規推廣業務和索取財物行為,促進營造良好執業環境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黃某某在申請案件執行過程中,向江蘇省鹽城市某區人民法院反映其代理律師董某某存在違規招攬業務的行為。黃某某稱,董某某系經人介紹認識,自稱“與法院工作人員相熟”以達到招攬業務目的,同時在代理過程中以需要“打點法官”為名,向黃某某索要高檔香煙並暗示此為案件順利執行所需的“活動經費”。法院查實,董某某並不認識其聲稱的法官,索要的香煙也並未送給任何司法人員,而是被其個人佔有使用。

  【處理經過】

  2025年3月,法院對董某某謊稱需要“打點法官”向當事人索要財物的行為予以訓誡並責令其返還財物,向其執業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通報其違規招攬業務的行為線索。司法行政機關考慮到董某某系初次違規,對董某某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學習。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費用、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乾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委托的律師不得假借法官的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同時,《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第十條亦規定,律師進行業務推廣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本案中,律師董某某向委托人索要財物,謊稱“與法院工作人員相熟”以招攬業務,屬於違規招攬業務、違規執業行為。上述行為損害司法公信,依法應予規制,以促進規范律師業務推廣和執業行為,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推動營造良好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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