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事故送修,保險公司核定更換配件。車主提車後發現,汽修店偷梁換柱,該換的配件沒換。車主應該如何維權?法院又該如何審理?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張先生名下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核定需要更換配件7項、維修3項,定損金額近1.6萬元。隨後,張先生將車輛送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保險公司將理賠款直接支付給商家。可車輛修好後,張先生發現維修質量存在問題,在多次溝通無果後,將汽修公司訴至法院。 張先生要求退還修車款、支付三倍賠償並承擔鑒定、拆解費用。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車輛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基於被保險人的指示向被保險人推薦符合條件的汽修廠,在收取維修費用後,汽修廠本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約進行維修,此案涉車輛經過鑒定,定損清單中應更換配件為7項,但鑒定結果顯示只有一項更換為原廠配件,其餘6項均只做了簡單維修,未按約定全部更換。因此,被保險人並未獲得同等價值的維修服務與維修品質。

商家未按約定更換配件構成欺詐,應退還未實際更換配件的費用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鑒定費、拆解費系因商家欺詐及不誠信訴訟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也應由商家承擔。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還汽車修理費、鑒定費和拆解費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
法官說法
機動車維修糾紛中,保險公司與車主系保險合同關系,其向汽修公司支付維修費的行為系代車主履行付款義務,修理合同主體仍為車主與汽修公司,車主具有合法訴訟主體資格。
汽修行業中,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偷工減料、以修代換都屬於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懲罰性賠償制度。這起判決既維護了車主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汽修行業的不誠信經營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倒逼經營者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