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大樹與小草原系夫妻,後協議離婚並就離婚、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協議,其中約定若大樹再婚需向小草支付5萬元。離婚後不久大樹再婚,小草遂訴至法院要求大樹依約支付該款項。大樹則抗辯稱該約定限制了其婚姻自由,應屬無效,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中關於“如被告再婚,則需支付原告5萬元”的約定,並未對被告再婚的權利作出禁止或不當限制,不構成對婚姻自由的乾涉,故該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釋法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再婚的財產約定是否有效,關鍵在於其是否構成對婚姻自由的實質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乾涉他人的結婚與離婚自由。若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離婚後不得再婚”,此類條款因直接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再婚權利,違反了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相比之下,若雙方僅約定一方在再婚時需向另一方支付特定金額的款項,則通常被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財產給付義務,而非對再婚權利的直接禁止。只要該約定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達成,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法院在實踐中一般認可其法律效力,並將其界定為以再婚這一法律事實作為觸發條件的財產安排。
盡管如此,此類以再婚為條件的支付條款在審判實務中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其效力可能因具體案情、條款表述的嚴謹程度、當事人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或脅迫情形,以及不同法院的理解與裁量而有所差異。由於離婚協議不僅涉及財產分割,還關乎子女撫養、人身關系等多重復雜事項,任一約定均可能引發後續爭議。因此,建議當事人在擬定相關條款時注重表述的清晰性與合法性,必要時諮詢或委托專業律師參與擬定與審核,以最大程度保障協議的法律效力,防范潛在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