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准確把握、嚴格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強化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在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進一步做實定分止爭、實質解紛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一年多來,各地法院深入貫徹《指導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努力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取得一定成效。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兩批發布5個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本市和平法院一案例入選。
2021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間,天津某安裝公司應天津某物業公司委托,陸續完成小區臺階維修、單元門更換等43項零星維修項目,因物業公司欠付部分款項訴至法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階段發現,該系列糾紛雖涉及不同法律關系,但爭議源於雙方持續性的業務合作,當事人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相同、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合並審理有利於化解糾紛、降低訴訟成本,故經當事人同意後,將43件糾紛登記編立為一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審理中確認,雙方對承攬項目完成情況及結算金額無異議,僅對付款方案有爭議。物業公司表示資金周轉緊張,希望分期償付;安裝公司則希望盡快收回款項。承辦法官抓住矛盾實質,以“一次性解決全部糾紛”為目標,組織進行多輪調解,尋找雙方權益平衡點,最終促成就全部43個承攬項目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分四期支付全部欠款,若任一期違約,安裝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從立案到調解成功僅用時15日。
案件圓滿解決,得益於法院在立案環節主動識別系列糾紛內在關聯,嚴格依照《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針對雙方43項關聯糾紛,依法適用合並審理規則,避免同類糾紛分案處理導致的程序重復、裁判衝突等問題,減輕當事人訴累,縮短審理周期,以程序集約化實現司法資源高效配置。同時,法院以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對43個承攬項目涉及的爭議進行全面審查、一體處理。通過釋法析理引導當事人達成覆蓋所有項目、權利義務清晰、具有可執行性的整體調解方案,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及時修復商事關系,彰顯了司法在解決復雜現實糾紛中的智慧與擔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