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通過預告方式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以司法善意的提醒給其提供了糾錯機會,體現了懲教結合、重在教育的執行理念。
近日,薊州法院運用該舉措,執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陳某、許某向牛某借款61500元,因久不歸還而成訟。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陳某、許某共同償還牛某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後因兩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牛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許某、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要求兩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兩人拒不履行。後經網絡查控發現,被執行人許某、陳某名下有少量存款。
經過對兩名被執行人財產的深入調查,執行法官發現,執行立案後許某將其名下一輛汽車賣給案外人劉某某,並將其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予以退保,許某獲得保險價值16000餘元。

掌握被執行人許某轉移財產的證據後,執行法官多次與被執行人許某溝通,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明確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但被執行人許某均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執行法官果斷決定昇級執行措施,向其送達《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經查,被執行人許某在執行期間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限你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本院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許某收到預告書後,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將本案全部執行款交到法院,案件圓滿執結。
什麼是《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
這是一種由人民法院向涉嫌構成拒執罪的被執行人發出的告知性法律文書,旨在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預告書充分彰顯了善意文明的執行工作理念,明確告知被執行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並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有效督促部分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避免其最終遭受刑事處罰,懲教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彰顯司法剛性與溫度。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任何試圖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輕則被罰款、拘留、納入失信名單,重則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三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
(四)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
第六條: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後、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指訴訟開始後,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後。









